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银川市党政机关市内公务接待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宁党办〔2014〕47号)、《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党厅字〔2014〕17号)、《关于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宁党办〔2016〕2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相关要求的通知》(宁党厅字〔2017〕20号)、《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7〕39号)以及《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委常委会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银党发〔2018〕6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实施办法所称市内公务,是指来银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市内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及各县(市)区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和各部门(单位)办公室是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统筹组织协调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第五条 党政机关市内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组织实施。接待各类检查、督查、考核、调研等联合工作组的,以牵头单位的对口单位为接待单位。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监察委的公务接待工作统一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接待办)负责。接待用餐原则上安排在银川市行政中心机关食堂。
第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公务外出应当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除有直接相关业务外,禁止违反规定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和旅游景点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七条 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需协助安排的食宿标准等,特殊情况可电话告知。属于接待范围的,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属于协助安排食宿的,接待对象应当自行向接待宾馆交纳食宿费。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所发公函与接待单位职能不相匹配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八条 公务接待实行审批控制制度,按照“先审批、后接待”和“谁审批、谁负责”的管理程序,根据派出单位公函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第九条 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接待对象到旅游景点旅游,不得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用公款接待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客人。
第十条 接待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纪念品、土特产品,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等。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不得超标准接待,实行公务接待支出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
第十二条 接待用餐原则上应当在机关内部食堂,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以自助餐或工作餐为主。接待对象自行用餐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用餐。
(一)中央和国家部委及有关单位,外省区市党政机关来银公务活动接待工作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并实行对口接待。接待对象自行用餐按早餐30元/次、正餐60元/次的标准,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并承担费用。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省(部)级领导干部带队的,用餐标准人均不得超过300元;厅(局)级领导干部及以下带队的,用餐标准人均不得超过200元;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外市市级领导干部带队来银公务活动的,可安排在机关食堂用餐。
(三)自助餐、工作餐应当体现地方特色,以供应本地家常菜为主,不上高档菜肴,一律不上烟酒。
(四)市本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灵武市、永宁县和贺兰县从事公务活动中午不能返回的,可在机关食堂用餐。
(五)灵武市、永宁县和贺兰县到市本级党政机关参加会议、汇报工作、办理业务等,按差旅费及相关规定执行。
(六)按照同城不接待的要求,市本级党政机关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公务活动不得安排接待用餐;各县(市)区本级党政机关、乡镇(街道)、村(社区)之间开展公务活动不得安排接待用餐。
(七)各级党政机关干部下基层活动(如扶贫驻村工作)、开展暗访工作,不在公务接待之列,费用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标准在本单位报销。
第十三条 安排接待对象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添置豪华设施,不得摆放鲜花,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接待对象的住宿费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接待地住宿费限额标准支付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参加会议人员的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可通过各级“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申请车辆,按照规定合理使用,提高使用效率,节省费用开支。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报销应当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公务支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党办〔2016〕97号),报销凭证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十六条 市本级各部门(单位)应依据财务报销情况,定期在本系统内部网站对市内接受基层单位接待报销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监督。无内部网站的,应在部门(单位)内部公示。
第十七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坚持先预算后支出原则,将公务接待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总额并单独列支。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列支公务接待费。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和下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坚持“一案双查”,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严肃追究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涉及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接待单位应对本单位公务接待加强内部控制,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并认真落实检查意见。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汇总本单位上一年度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财政局和纪委监察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商务接待参照市内公务接待标准安排。
第二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驻京办、驻沪办和驻深办参照驻地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银川市党政机关市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银党办〔2017〕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