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档案馆接收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银川市档案馆(银川市地方志研究室) 来源:银川市档案馆 发布时间:2011-12-30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恢复默认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银川市档案馆接收档案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银川市档案馆接收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7月6日

银川市档案馆接收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保存和有效地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财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包括本市所属的市级机关、团体,市级或市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形成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资料。

第三条  银川市档案馆是国家综合性档案馆,是银川市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和利用档案资料的中心。

第四条 档案的接收应当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根据档案分级管理的原则,把属于接收范围内的对国家与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完整齐全地接收进馆,逐步建立起内容丰富、结构合理、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馆藏体系,为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银川市档案馆负责档案接收的具体工作。列入档案接收范围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档案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档案移交工作。

第六条 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10月1日)的档案。

(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等机构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形成的档案。市级机关及其直属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市政府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形成的档案;上述单位所属二级机构形成的档案。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形成的档案。

(三)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形成的档案。市级各民主党派机关形成的档案。

(四)国家和自治区、市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理部门形成的档案。

(五)市管企业(集团),市级科研设计院所、院校、医院、新闻媒体、文艺团体等单位形成的档案。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破产、改制企业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反映民族工商业、传统工业、传统手工艺和名特优产品的特色档案。经协商接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形成的档案。

(六)全市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大型或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形成的档案。

(七)市级各专业主管部门形成的与民生有关的专业档案,包括:婚姻档案、地名档案、房地产档案、工商登记档案、公证档案、社会保险档案、劳动调配、普查档案、列入市级以上重点保护单位的名胜古迹保护档案等。全市农业区划和农田基本建设档案,农林业、畜牧业和水产业发展档案,水利工程设施档案。

(八)市政府及其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的具有较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宗教、外事等方面重大活动,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形成的档案。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形成的档案、市政府参与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档案馆报送一套档案。

(九)市级人事管理权限内的著名人物档案。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收的档案。

第七条 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1949年9月30日)的档案。

(一)中国共产党银川地方组织及其领导的群众团体在革命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

(二)银川市旧政权机关、社会组织形成的全部档案。

第八条 列入接收范围的档案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门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以及有助于了解或补充档案内容的各种重要书刊资料。

第九条 档案的接收时间。

列入本办法接收范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档案,除有下列规定外,在立档单位保存10年后向市档案馆移交。

(一)已撤销机构和临时机构的档案,自机构撤销之日起90日内向市档案馆移交。

(二)重大活动和重大事件档案在相关活动结束后30日内向市档案馆移交,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在相关活动结束后90日内向市档案馆移交。

(三)经银川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实物档案,立档单位应在5年内向市档案馆移交。

(四)对关系民生而社会各界又急需广泛利用的,或单位保管档案条件差的,可提前接收进馆;对需要保密的档案,可推迟接收进馆。

第十条 档案的接收要求。

(一)进馆档案应保持全宗的完整性,并按各门类档案整理规范和有关规定整理完备。

(二)凡是接收进馆的档案,在进馆之前应对档案进行鉴定,按照银川市档案馆接收档案质量标准进行检查、整改。       

(三)进馆单位应将编制的全宗介绍(指南)、组织沿革、大事记、整理说明、分类方案、检索工具、移交清册及参考资料等随同档案一并移交。

(四)进馆单位必须将实物档案的原件向市档案馆移交,本单位有利用需要的可以制作保留仿真复制件。

第十一条 档案的接收程序

(一)市档案馆根据接收档案的范围,编制进馆单位名册和接收计划。

(二)市档案馆向进馆单位下发档案进馆通知和接收计划。进馆单位根据接收计划安排的时间要求做好进馆准备工作。

(三)市档案馆组织人员实地进行档案的检查验收。进馆单位在检查验收通过后向市档案馆报送移交档案目录。

(四)进馆单位在报送移交档案目录后5日内将档案实体、检索工具和归档的电子文件移交进馆,交接双方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填写档案交接文据,签字盖章,一式三份,市档案馆保存两份,移交单位保存一份,归入双方档案。

(五)需要提前或推迟移交进馆的,进馆单位应当向市档案馆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档案馆同意后可提前或推迟移交。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上述档案的接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不按本办法规定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扫一扫 手机浏览

分享到:

主办:银川市档案馆(银川市地方志研究室) 联系电话:0951-5108903

备案号:宁ICP备16000429号-2 宁公网安备:64010602000413号

本站点兼容IE 8.0以上或Chrome最新浏览器。 网站地图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199号